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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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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域名与商标的区别问题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行政程序的启动

添加时间:2022年7月13日 来源: 宁波知识产权律师   http://www.guzcqls.com/

  杨璇律师,宁波知识产权律师,现执业于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杨璇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对于域名与商标的区别问题

域名与商标的区别主要有:两者适用的对象不同。商标是用来标识商品的,只能用在商品上;而域名是用来标识计 算机用户的,计算机用户不是商品。两者具有标识性的基础不同。商标标识性源于其显著性,而域名的标识性则是由它的唯一性所保障的。两者具有的 排他性



  域名与商标的区别主要有:两者适用的对象不同。商标是用来标识商品的,只能用在商品上;而域名是用来标识计 算机用户的,计算机用户不是商品。两者具有标识性的基础不同。商标标识性源于其显著性,而域名的标识性则是由它的唯一性所保障的。两者具有的 排他性的基础不同。已注册的商标在不同种类的商品上,或在申请注册的地域范围之外,或是超出注册的有效期使用就不具有排他性。已注册的域名从理 论上讲,只要按时缴纳少量维护费就可以在全球范围内无限期地与所有已注册或将注册的域名相排斥,既无地域性也无时效性。两者取得的原则不同。域名采取注册在先原则,不先注册就不得在因特网上使用。商标取得的原则因国家而异,有的国家采取注册在先原则,有的国家采用使用在先原则,有的国家采取混合原则。


域名与商标的联系主要有:商标是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标志,使用在相同或相似种类的商品上,并且必须具有显著性,从而发挥识别商品的功能,在这一基础功能上商 标又派生出表示商品来源或出处、促使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保证商品质量和广告宣传等三大功能。无疑,商标和域名都有一定的标识性和排他性,并且都具有广告宣 传的功能,这是它们的共同之处。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行政程序的启动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行政程序的启动 任何机构或个人都可启动这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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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机构或个人都可启动这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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