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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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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在域名领域的保护 域名争议的行政解决

添加时间:2022年8月12日 来源: 宁波知识产权律师   http://www.guzcqls.com/

  杨璇律师,宁波知识产权律师,现执业于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杨璇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驰名商标在域名领域的保护

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域名是由域名注册员、域名登记机构或其他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注册或分配的任何包括文字与数字的名称,是互联网络上电子地址的一部分。 目前,对驰名商标有给予更严格法律保护的国际趋势,特别是这种保护在司法



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域名是由域名注册员、域名登记机构或其他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注册或分配的任何包括文字与数字的名称,是互联网络上电子地址的一部分。

目前,对驰名商标有给予更严格法律保护的国际趋势,特别是这种保护在司法实践中已扩张到了网络。我国也出现了杜邦、宝洁等知名跨国企业追回类似于自己商标的中文域名的案例。但实践中是否要绝对禁止注册、使用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域名却是一个值得斟酌的问题。本文仅就驰名商标在域名领域保护的障碍及解决作一探讨。


一、驰名商标进入域名领域保护的障碍


域名权的性质、标识性与一些表面特征决定了驰名商标进入域名领域保护存在一定障碍。


域名权的性质障碍


域名虽然具有与商标相似的一些特征,但现今没有任何国际组织或任何立法文件将其划入知识产权范畴。1998年11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关于域名的中期报告中也已强调,无意将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扩大到网络空间。


既然域名不属于知识产权范畴,那么,用商标法调整驰名商标在域名领域的保护问题就没有了理论依据。在著名的;DUPONT;争议案中,作为被告方的北京国网信息有限公司就提出:;商标与域名是两个领域中完全不同的概念。互联网络域名的注册及使用,均不在商标法调整的范围之内。;


域名的;标识性;障碍


域名与商标最为相似的属性之一是;标识性;。商标权从作为一项民事权利被确认之初,就决定了商标必须依附于商品或服务。紧连于商品上并把此商品与彼商品相区别,是商标存在的价值。驰名商标的价值则在于其标示的商品具有较高的市场声誉,而驰名与否必须有载体表现。


域名作为互联网上的地址标识,从其诞生之初,注定以;地址性;作为其本质属性。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凸现的;标识性;,实质上反映的是域名的形式特征对人们心理的习惯影响,这一属性不依附于具体的;商品;而独立存在。在特定的网络地址中,域名与某种商品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所以,域名持有人在多数情况下不会侵害到商标权人的利益。


域名与驰名商标表征相似性障碍


依据国际公约及各国商标法的规定,大多数商标是图形和文字的组合,而域名中不可能蕴含图形;域名只能与那些以文字或字母或数字组合作为驰名商标的商标相似。这一事实大大降低了二者的混淆领域。


正如判定驰名商标的根本标准是市场标准一样,判定域名与驰名商标混淆与否,必须考虑网络消费者抵抗混淆的能力。在相当数量的域名纠纷的判例中,美国法官认为:;域名只对消费者造成‘初始混淆’,但由于当事人双方的商品和服务的不同,消费者不会因为域名的使用而造成严重混淆。;一般情况下,公众可能会见到与商标文字相同的域名而访问该网站,但进入网站后,见到网页上所介绍销售的产品并非商标权人的产品,则不会对产品产生误认。


二、障碍的解决


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延伸到网络世界体现了对其保护的完整性,但驰名商标进入域名领域保护的障碍决定了驰名商标在域名领域的保护只能是一种有限的保护。这是对两项权利保护的一致性的体现,也是探讨二者冲突解决机制的基础。


以立法的形式确认域名权的本质属性


笔者认为,应当以立法的形式将域名权划入知识产权范畴保护。其一是实践的需要。现实中确实存在域名持有人恶意侵害驰名商标权人权利的现象,为了排除驰名商标进入域名领域保护的不同领域障碍,有必要将域名权划入知识产权保护范畴,使保护标准统一,于法有据。


其二是理论上具有可行性。知识产权保护的本质在于智慧成果的专属性。域名的创造性和知识性内容虽然不及其他知识产权,但与商标的创造性和知识性内容较为一致,二者也存在一些相似性,如均具有无形性、标识性,都没有物理形态,属无形财产,都能起到识别持有人的作用,同时可反映所标示事物的特征、内容或声誉,而且域名在网络世界的惟一性也类似于商标的排他性。


建立一套完善的冲突解决机制


由于前述的标识性障碍和表征相似性障碍,决定了解决二者的冲突只能遵循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个案处理的原则,不能一概而论。同时,还要考虑到有利于网络域名稳定,保障正常的商业往来,促进经济与文化的发展的需要。


具体来讲,要把握以下几点:


一是对域名注册要严格把关,严防恶意注册域名侵犯驰名商标权人利益的行为。


二是要明确侵权标准和遏制反向域名侵权。必须确立侵权行为确实给相对方的经济利益造成了实际损害的标准,同时也要防止驰名商标权人侵犯域名权人的合法权利。


三是选择尽量简捷的方式处理纠纷。首先应考虑协商解决,其次适用程序简便的仲裁方式,司法审判程序应是最终的解决程序。


四是在审判实践中要慎用;淡化;理论。笔者认为,该理论实际上是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一种假想理论。因为驰名商标的较高市场占有率给权利人带来的最直接、最根本的利益就是经济利益,所以,认定商标侵权的最基本的标准应是;侵权标识;是否给驰名商标带来实际的经济损失,;淡化;理论者主张的;足以导致商标的显著识别性降低;,不过是无法实际操作的一个假想标准。


五是明确承担的方式。确认域名权侵犯驰名商标权的承担方式体现了对驰名商标保护的完整性和彻底性。一般讲,承担方式以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相结合。


王月英









域名争议的行政解决

1.争议解决机构 2.法律依据 3.受案范围 4.争议解决程序 5.争议解决原则 6.裁决 7.争议解决途径的选择 8.裁决的执行 9.裁决的公布 任何机构或个人认为他人注册或使用互联网络域名的行为与其合法权益相冲突的,均可以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授权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投诉。



 1.争议解决机构


  2.法律依据


  3.受案范围


  4.争议解决程序


  5.争议解决原则


  6.裁决


  7.争议解决途径的选择


  8.裁决的执行


  9.裁决的公布


  任何机构或个人认为他人注册或使用互联网络域名的行为与其合法权益相冲突的,均可以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授权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投诉。


  1.争议解决机构


  目前共有两个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授权的民间域名争议解决机构:

  设在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和设在香港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2.法律依据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制订并于2002年9月30日施行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构成域名持有人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之间的域名注册协议的一部分。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制订了《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制订了《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补充规则》。


  3.受案范围


  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和维护的CN域名和中文域名的注册、使用等行为引起的争议。


  4.争议解决程序


  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实行专家组负责解决争议的制度。专家组由一名或三名专家组成。争议解决机构通过在线方式公布可供投诉人和被投诉人选择的专家名册。专家在案件程序进行期间,应当始终保持独立与公正,不得作为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域名争议解决程序:

  1.投诉人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投诉书;

  2.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向所涉域名的注册/持有人发出投诉通知,并转去投诉书副本;

  3.域名注册/持有人提交答辩书;

  4.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根据案件情况,确定一名或三名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负责进行相关行政程序,并就所涉争议作出裁决;

  5.专家组就所涉争议做出裁决;

  6.如果专家组裁决要求将所涉域名予以注销或转移,裁决即应得到执行。


  5.争议解决原则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

  1.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2.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3.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根据该解决办法,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

  1.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2.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3.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4.其他恶意的情形


  6.裁决


  1.如果专家组认为投诉的争议不属于其管辖的范围,应加以说明。

  2.如果专家组经审阅当事人提交的文件后认定投诉具有恶意,专家组可以在裁决中直接宣布该投诉构成对域名争议解决程序的滥用。

  3.专家组认定投诉成立的,应当裁定注销已注册域名,或者裁定将注册域名转移给投诉人。

  4.专家组认定投诉不成立的,应当驳回投诉,裁定所涉域名的持有人有权继续拥有该域名。

  5.专家组裁决既不涉及金钱赔偿,也不涉及任何费用,包括律师费。


  7.争议解决途径的选择


  在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授权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投诉之前,争议解决程序进行中,或者专家组作出裁决后,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均可以就同一争议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基于协议提请有关仲裁机构仲裁。

  如果在争议解决程序正式开始之前或进行的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就该域名争议启动了司法程序或仲裁程序,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或专家组有权决定中止或终止程序,或继续程序,直至作出裁决。

  当事人一方如果在争议解决程序进行期间就该域名争议启动了任何司法程序或仲裁程序,应当立即通知专家组和域名争议解决机构。

  与司法程序相比,通过行政程序解决域名纠纷的优点在于程序快捷、费用低。


  8.裁决的执行


  如果专家组裁定将某一域名注销或转移给投诉人,该域名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在裁决公布之日起满10日后执行该裁决。但是被投诉人自裁决公布之日起10日内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已经受理相关争议的,专家组的裁决暂停执行。其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视情况采取如下行动:

  1.有证据表明,争议双方已经达成和解的,执行和解协议;

  2.有证据表明,有关起诉或者仲裁申请已经被驳回或者撤回的,执行专家组的裁决;

  3.有关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作出裁判,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执行该裁判。


  9.裁决的公布


  除非专家组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争议的具体情况另有决定,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应当将裁决的全部内容在公开网站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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