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璇律师
北京观韬中茂(宁波)律师事务所
15258396936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嘉会街288号宁波中心大厦B座27层
杨璇律师,宁波知识产权律师,现执业于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杨璇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6条第1款的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或者注销其商标在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销申请书,并交回原《商标注册证》。由此可见,商标注册人可以自行提出注销申请。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7条第1款的规定,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自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1年期满,该注册商标没有办理移转手续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 提出注销申请的,应当提交有关该商标注册人死亡或终止的证据。 另外,对于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宽展期满仍未申请续展的,商标局将依法注销其商标注册。 [法律依据]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6、47条;《商标法》第38条。
按照《马德里协定》或者《议定书》的规定,商标在进行国际注册前必须已经向原属国的注册机关提出了国内注册申请或者已经获得了国内注册。该国内注册或申请在该商标申请国际注册时就成为“基础注册”和“基础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