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知识产权律师

联系电话:15258396936
律师信息
杨璇-宁波知识产权律师照片展示

杨璇律师

  • 律所:

    北京观韬中茂(宁波)律师事务所

  • 电话:

    15258396936

  • 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嘉会街288号宁波中心大厦B座27层

您的位置: 首页> 文章详情

唱片公司如何才能保护版权获取更高利润 MTV唱响著作权新规则

添加时间:2022年6月28日 来源: 宁波知识产权律师   http://www.guzcqls.com/

 杨璇律师,宁波知识产权律师,现执业于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唱片公司如何才能保护版权获取更高利润

艾扬格已经为移动电话公司进行过最优定价方案的大规模研究了,不过,他还想更多地了解数字音乐的定价问题,因为这是两个差异显著的行业。;说到移动电话合同,涉及到的不但有手机使用多少的问题,还涉及到有多少人给你打电话的问题,所以,当你考虑选择某个手机付费方案的时候,会面临更大的不确定性。;艾杨格谈到。然而,音乐消费者的行为可能不同于手机消费者,他们会选择那些自己会反复听的歌曲。此外,在不同的时期,音乐产品的购买也会有更多的起伏,这要取决于哪些艺术家新发了专辑这也是购买者不怎么想签订每月订购的一个因素。


  在音乐行业内部,定价问题一直是个棘手的议题。20世纪末,唱片公司已经习惯获取丰厚利润了,因为进入该行业的障碍其中包括分销渠道的控制,制造唱片、磁带和光盘的高额成本使这个行业能从录制的音乐产品上赚取更多的收入。但现在,音乐行业陷入低潮,所以,定价问题重任在肩。


  唱片公司担心的是,iTunes商店的99美分模式定价过低了。另一方面,也有人担心,更高的价格,或者复杂的价格变化,会让更多的消费者回到非法免费下载的老路上去,这也是这个行业的祸根所在。


  来自美国唱片工业协会的数据表明,2006年,音乐产品销售包括光盘的销售以及数字音乐的销售的总收入为117.5亿美元,但是,在2007年,收入就降低到了103.7亿美元。2008年,也就是这场经济衰退期间,收入水平更是直线暴跌,只有区区84.8亿美元。 文章由网络转载而至,文章的版权、著作权等所有版权问题都与本站无关。



联合分析和定价方案


  在联合分析中,研究者为消费者提供一个菜单,其中罗列出特色各异的方案,以确定哪些特点在他们的购买决定中最具影响力。


  艾扬格认为,采用数字音乐行业目前的信息,很难对价格和需求之间的关系进行有意义的分析,因为大部分公司都很少改变自己的价格。为此,他决定采用;联合分析;这一著名的市场分析方法,这是沃顿商学院市场营销学教授保罗·格林开发的方法。


  研究者给研究对象提供了几个选择组合,每个组合都由三种不同的定价方案构成,每个方案都既包括按单曲付费的方式,也包括基于订购的可选方式。在每个组合中,研究对象可以选择三种方案中的一种,如果所有方案都没有什么吸引力的话,他们也可以不做任何选择。艾扬格谈到,观察消费者选择哪种方案,有助于解释哪些因素会影响他们对方案的选择,进而,有助于设计最优定价方案。


  艾扬格与一个数字音乐零售商合作,从一个既包括现有消费者,也包括有兴趣购买服务的个人构成的样本人群中获得了调查数据。从一个由350名消费者构成的控制组获得的数据表明,数字音乐服务最重要的特性是获取费用、每月允许下载的最高数量、每首歌曲的价格以及音频的质量和可供下载的音乐类型等特点。


  艾扬格想确定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唱片公司应如何为零售商定价。尽管唱片公司不会公开这种批发价格,不过,就像我们在前面谈到的,现在音乐制作公司向iTunes和其他零售商的销售价格大约为每首歌曲60美分。


  为了确定销售如何受到价格影响的问题,艾扬格为唱片公司计算出了最优批发价格,此外,还根据唱片公司不同水平的生产成本,计算出了下游的零售价格。举例来说,如果每首歌曲的生产成本为零,这个模型的计算结果就显示,唱片公司向零售商收取费用的价格应该为每首歌曲23美分,而消费者购买每首歌曲的花费则为54美分。但是,因为在这个更低的价格水平上消费者的下载数量会增加,所以,唱片公司和零售商的利润均会显著增长。艾扬格计算的结果是,从每位消费者那里获取的合并利润会增加5美元,比起唱片公司每首歌曲向零售商收取60美分的批发价格来,利润增长了近50%。


  ;唱片公司的定价过高了。;艾杨格根据自己收集的数据谈到。;即便将每首歌曲的生产成本按15美分这一更高水平来计算,这个模型的计算结果也表明,唱片公司为零售商确定的批发价格应该为40美分左右。因此,目前每首歌曲60美分的批发价格显然并不是最理想的价格。;


  艾扬格在研究中还发现,消费者偏好按每首歌曲付费的方案,而不是每月缴付订购费的方式,能创造更高的利润。因此,对某个零售商来说,只提供一种方案按每首歌曲收费的方式是更有意义的选择。这项研究还表明,就所谓的;桶计划;消费者能以某一固定费用下载一定数量的歌曲是否受欢迎这个问题,唱片公司的定价决策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比如,艾扬格在研究中发现,如果音乐制作公司将批发价格保持在较低水平,那么,对零售商来说,为自己的消费者提供;桶计划;就是颇富吸引力的选择了。艾扬格将这种定价策略与餐厅的定价策略进行了比较,他发现,为增长的需求提供;随便吃;的自助餐是有利可图的,但是,只有当提供这些食品的成本保持在较低水平时才可行。


  ;如果成本上升,;他谈到,;‘随便吃’可能就不再是最优定价策略了。显而易见的是,零售商为其消费者提供什么样的价格方案,取决于唱片公司向它们收取什么样的价格。;


  艾扬格认为,总体分析表明,对一个近年来陷入麻烦的行业来说,降低价格是一条挣取更高利润的途径。;如果价格下降了,消费者的需求就会上升,会上升很多,从而,总利润水平也会进一步提高。;此外,除了更高的利润以外,价格降低还能带来其他好处。他谈到,举例来说,;低价策略能降低盗版的可能性,因为更低的价格会促使消费者合法下载歌曲;,而不是去;偷窃;歌曲。文章由网络转载而至,文章的版权、著作权等所有版权问题都与本站无关。


2001年10月,当苹果电脑公司创始人史蒂夫·乔布斯以推出iPod的方式掀起一场数字音乐界的革命时,他面临着一个两难处境:在一个诸如光盘的制造和运输等生产和分销成本不再成其为一个问题的新市场中,一首歌曲到底价值几何呢






MTV唱响著作权新规则




自上世纪90年代初音乐电视在我国诞生,迄今已有十多年历史。期间,我国音乐电视获得了长足发展,已有近万首作品在电视上播出。与此同时,有关音乐电视的著作权纠纷案频频发生,如华纳唱片公司诉唐人街餐饮娱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50家唱片公司要求全国的卡拉OK经营者支付赔偿金案等。在“MTV收费诉讼”席卷全国、各方对MTV法律性质和利益分享机制存在争议的背景下,去年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音乐电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司法解释意见稿就音乐电视著作权纠纷案件审理中的法律适用问题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在今年“两会”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表示,尽快使该司法解释正式出台成为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的一项重要工作。


自该司法解释意见稿向社会公开以来,社会各界反响强烈。近日,本报特约请有关专家就此进行评析,司法解释意见稿具体内容请读者参照意见稿原文。


MTV的法律性质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2.司法解释意见稿第一条:以音乐为题材,通过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制作的,具有独创性的音乐电视,属于著作权法第三条第项规定的作品。


对音乐现场表演进行机械录制等不具有独创性的录像制品,不适用本解释。


专家评析:


胡开忠


在多起唱片公司诉歌舞厅的案件中,当事人双方就音乐电视属于作品还是音像制品的性质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唱片公司认为,音乐电视是音像作品,歌舞厅以营利目的播放音乐电视侵害了其著作权中的放映权;而歌舞厅则主张音乐电视是音像制品,原告不享有放映权而只享有邻接权,无权就音乐作品的二次表演予以收费。一些法院在判决中有时认为音乐电视是音像作品,有时又认为音乐电视是音像制品。与此对应,音乐电视制作人时而享有著作权,时而享有邻接权。这种互相矛盾的判决结果往往使当事人感到十分迷茫,也影响了司法的公正和权威。所以,要正确处理涉及音乐电视的法律纠纷,必须对其法律性质进行正确的定性。


MTV是指一种由制片者组织歌手、乐队及其他表演者进行表演而制作的供电视播出的音乐片。在这种片子中,画面与音乐共同融为一体,形成了十分鲜明、和谐的视听氛围。司法解释意见稿将其定性为“著作权法第三条第项规定的作品”,即“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其含义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笔者认为,司法解释意见稿在音乐电视的定性上十分准确。从音乐电视的制作过程来看,音乐电视是由制片者组织表演者、乐队及其他人员对音乐作品进行表演,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制作的产品,包含了演员、导演等人的大量的创造性劳动,它与电影作品一样具有独创性,因此音乐电视应当作为作品给予保护。在此,我们应当将音乐电视作品与录像制品区别开来,后者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例如,对音乐现场的表演进行机械录制所产生的产品不具有独创性,因为它是由录制者进行简单、被动的录制产生的,其中的创造性劳动较少,所以录像制品仅能得到邻接权保护而不是著作权保护。


王迁华东政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我国著作权法对于“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和“录像制品”是区别对待的。作品的制作者享有放映权和相应的获酬权,而录像制品的制作者则并无此项权利。这意味着如果MTV画面被视为作品,卡拉OK厅未经MTV的制作者许可,营业性播放MTV是侵犯放映权的行为;而如果MTV被视为录像制品,则卡拉OK厅的播放行为并不构成侵权。因此,MTV画面究竟为作品还是制品,就成为决定MTV制作者和卡拉OK厅权利与利益的关键。


著作权法是以促进创作为根本宗旨的,因此只有经过“独立创作”并达到“最低限度智力创造性”,即符合“独创性”标准的劳动成果才能作为作品受到保护。许多MTV画面的摄制凝集了剧本作者、导演、演员、电脑特技师等诸多人员的智力创作,完全符合“独创性”要求,理应作为作品受到保护。相反,有些MTV画面仅仅是事先摆放的摄像机自动拍摄现场演唱会实况的结果,其中很少包含人的智力创造活动,只能被视为缺乏“独创性”的录像制品。对此,司法解释意见稿第一条指出,具有“独创性”的音乐电视属于作品,而对音乐现场表演进行机械录制则是不具有“独创性”的录像制品,从而澄清和确认了“独创性”是判断MTV法律地位和决定制作者权利的标准,对于今后法院的正确判案具有积极意义。


但是,“独创性”一词毕竟较为笼统和抽象。对于何种程度的智力投入能够达到“独创性”的要求,著作权法本身并没有做出规定。一些单纯以风景或是沙滩上走动的女郎为背景的MTV画面制作过程较为简单,但仍然需要摄影师进行一定的角度选择,该画面是否是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呢对这一问题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回答。大陆法系国家对“独创性”要求较高,不认为这种每个人都能拍出的平庸录像是作品,而英美法系国家对“独创性”的要求较低,对上述问题得出的结论正好相反。由于司法解释意见稿没有对“独创性”做出更为具体的解释,也没有明确究竟应当以大陆法系还是以英美法系的“独创性”标准作为参考,法院在今后面临类似诉讼时仍然会遇到很大困难。


李小田


MTV是以确定的声乐、器乐作品作为承载的主题形象,依据音乐体裁不同的特性和诗歌意象进行视觉创意设计,确立作品空间形象的形态、类型特征和情境氛围,使画面与音乐在时空运动中融为一体,形成鲜明和谐的视听结构。虽然一首音乐电视、音乐录影、卡拉OK作品只有两三分钟,但其每分钟的单位制作成本甚至高于一般电影的制作成本,像美国著名摇滚歌星迈克尔·杰克逊的一首MTV制作成本就高达300多万美元,远远高于国内一些电影的投资。那么,MTV的法律属性应如何定位呢从目前的审判实践来看,倾向于认为MTV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由于我国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增加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放映权的规定,法院往往据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在法学理论界,有的学者主张通过司法解释将MTV定性为一种单独的作品形式给予保护,有的则主张应当区分卡拉OK厅使用的MTV的创造性:对于那些创造性较高的MTV,可以定性为电影作品,这些MTV的制作者是这类作品的作者,享有放映权;对于那些仅仅由一些景物、人物或者二者的简单组合而构成的MTV,由于其创造性较低,不构成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仅仅构成录像制品,这类MTV制作者处于邻接权人的地位,不享有放映权。






联系电话:15258396936

Copyright 2018-2024

宁波知识产权律师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备案 网站支持:中国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