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知识产权律师

联系电话:15258396936
律师信息
杨璇-宁波知识产权律师照片展示

杨璇律师

  • 律所:

    北京观韬中茂(宁波)律师事务所

  • 电话:

    15258396936

  • 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嘉会街288号宁波中心大厦B座27层

您的位置: 首页> 文章详情

涉及处理对象的技术特征对创造性的影响

添加时间:2023年8月16日 来源: 宁波知识产权律师   http://www.guzcqls.com/

本代理师近期代理的一件机械领域的发明专利申请,涉及用于某种食品生产的浇注设备,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特殊的进料通道,并给出了与该进料通道相关的技术方案,其中一个区别技术特征为“物料从进料通道底部进入”。在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二通”)中,审查员不仅坚持原审查意见,同时给出了三份参考文件,三份参考文件所属技术领域分别为化合物混合、液体灌装以及塑料成型,均是与本领域不相关的其他领域,同时均涉及与浇注相关的进料通道,但审查员并未将这三份参考文件作为对比文件,而是用来说明区别技术特征“物料从进料通道底部进入”属于本领域常见的技术手段,即,审查员认为该三份参考文件均给出了物料从进料通道底部进入的技术方案或者相关启示。尽管本代理师在答复二通时强调了上述三份参考文件与本领域并不相关,且阐述了本发明处理的混合物料具有大颗粒形态和高粘滞性的特征以及该特征导致的技术问题,而在三份参考文件中并不存在这样的技术问题,但并未被审查员接受,本发明申请在第二次答复后即被驳回。

在驳回决定中,审查员坚持上述观点,并且指出“权利要求1中仅仅涉及‘浇注’这一动作,并未涉及‘浇注’的对象,比如申请人意见陈述中提及的食品以及具有大颗粒形态及高粘滞性的混合物料,也就不涉及由于具有大颗粒形态及高粘滞性的混合物料这一‘浇注’对象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至此,本代理师方才领会二通中给出三份参考文件的真正用意,本发明中真正影响创造性的并不是前述区别技术特征,而是本发明所处理的对象即物料本身的物理特性。正是物料本身的物理特性(具有大颗粒形态及高粘滞性的混合物料)决定了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并非进料通道如何设置,而是混合物料的大颗粒和粘滞性导致的难以加工的技术问题。

基于上述分析判断,本代理师向申请人建议请求复审。在复审请求书中,将原始权利要求1中的物料做了进一步限定,改为“所述物料是液态某某与其他大颗粒食品混合在一起的物料”,并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1的其他部分及其他相关权利要求。在复审请求被受理后的第22天,收到复审决定书,决定根据前置审查意见书的意见,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3年XX月XX日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原审查部门继续进行审批程序(简称“前置撤驳”)。自此本发明前途已经十分明朗,后根据审查员的要求,本代理师对申请文件的一些细节做了更正,本发明终于在前置撤驳后第14天收到授予发明专利权通知书。

专利代理师作为既了解技术方案又了解专利审查法规的服务人员,不仅应时常提醒自己如何能够清楚表达技术方案,更重要的是需要努力理解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给出的条件和暗示,并能够作出合理地分析和反馈。在本发明的代理过程中,尚存在一些可以改进之处:

第一,审查意见中给出的没有作为对比文件的参考文件,实质上暗含了审查员对于技术方案的理解,即,审查员认为即使是不同领域,在处理对象同为流体类的浇注设备之间,不存在转用障碍,如果代理师能够在这种认知上进一步考虑处理对象本身的物理特性对于创造性的影响,可能在答复二通时就能够及时转变思路作出正确的修改及答复。

第二,在对比文件或者参考文件与申请文本具有明显区别时,且经过反复解释并未得到审查员认同时,应当反思代理师原有的解释思路或者解释方向是否在原地打转,应当努力跳出撰写申请文件时的思路,试图从审查员的角度思考问题。若几经思考仍无从下手,还可以主动与审查员沟通。具体到本发明,本代理师两次答复审查意见均未曾注意到浇注设备的结构以外的因素,导致仅仅从结构角度阐述创造性陷入循环而不能被审查员接受,若能够从审查员角度考虑浇注设备的处理对象,则可能豁然开朗。

第三,技术特征作为专利法中最难理解的概念之一不无道理,机械设备中各部件本身的特点固然可以作为技术特征,机械设备所处理的物料的移动路径固然也可以作为技术特征,但较难考虑到的是,在本发明中,机械设备所处理的物料本身的物理特性也可以作为技术特征,并且正是该特殊的物理特性使得权利要求1在处理物料时产生了与对比文件乃至参考文件截然不同的技术效果,从而具有创造性。

技术特征披着千变万化的外衣,如何避免一叶障目,如何主动打破思维的惯性循环,如何学会从审查角度思考技术方案,是每个希望在工作中精益求精的专利代理师都要磨炼的技能,也是专利法的魅力所在。

【声明】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

涉及处理对象的技术特征对创造性的影响

联系电话:15258396936

Copyright 2018-2024

宁波知识产权律师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备案 网站支持:中国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