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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发明专利侵权赔偿标准是什么?发明专利侵权赔偿规定是怎样的?

添加时间:2019年5月21日 来源: 宁波知识产权律师   http://www.guzcqls.com/

  很多人对于自己的发明创造会积极向国家专利机关申请专利,有专利权的授予就会有专利侵权,我们都知道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是需要赔偿。因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杨璇律师,宁波知识产权律师http://www.guzcqls.com/,现执业于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具有多年从事知识产权纠纷的经验,执业以来,擅长出奇制胜,积累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依据法律,结合事实,充分考虑当事人的诉求,从而解决问题是杨璇律师的追求。而且也具有丰富的法律操作实践经历,年均办理疑难复杂案件百起。做点实事,帮人排忧解难,不求高风亮节,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发明专利侵权赔偿标准是什么?

  根据《专利法》第65条规定:

  首先,部分专利权人既想得到高额赔偿,又没有把握能够获得,因而认为案件价值不大,从而放弃或者迟迟未启动维权诉讼。这种情况客观上会纵容侵权行为的扩大,从而导致市场损失。

  其次,部分专利权人自我感觉过分,因为认定可以获得高额赔偿而忽视了专利侵权成立与否的专业比对,导致专利侵权不成立,作为原告败诉收场,赔偿金自然落空。因此,我们不得不承认一个事实是,专利侵权赔偿,不能仅以赔偿金额考虑其价值,更重要的是要保住专利产品的市场。

  从商业上看,市场一旦失去,可能无法挽回,其损失可能是致命的。而如果在萌芽阶段果断启动了维权诉讼,结果可能未获得高额赔偿,但一纸胜诉判决对市场的巩固和对侵权人的震慑并不逊于高额获赔。

  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固守“填平赔偿原则”,高额赔偿金再高也不可能高于专利产品的市场利润。因此,赔偿金不大的胜诉判决完全可以具有很高的商业收益。

  综上所述,赔偿金属于专利维权的直接收益,容易引起专利权人的重视和诉求;但市场收益虽然并不是是专利维权的直接收益,但对于长远发展而言,所含意义更为重大。

发明专利侵权赔偿规定是怎样的?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依照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时,可以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可以视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

  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

  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数额、该专利许可的性质、范围、时间等因素,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1至3倍合理确定赔偿数额;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一般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请求以及具体案情,可以将权利人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计算在赔偿数额范围之内。

  杨璇律师 广东宁波知名律师,承办知识产权纠纷案例近千件,经验丰富,在办理案件中可以快速找到使案件得到正确解决的法律关系的切入点,使案件解决的结果符合法律公正本意,并且使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得到最大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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