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璇律师
北京观韬中茂(宁波)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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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是受到法律保护,一旦专利申请通过后,他人就不得使用、假冒等等。但目前我国假冒专利的情况很普遍,许多专利发明人会觉得个人的权益受到伤害,会通过法律维权。
杨璇律师,宁波知识产权律师http://www.guzcqls.com/,现执业于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法学理论功底扎实,熟悉公司法务法法律法规及政策。自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公司法务案件,积累了丰富的执业经验,而且也具有丰富的法律操作实践经历,以其专业优质的服务与认真负责的态度赢得客户的持续信赖。坚守“敬律师之业、行仁义之德、事辛苦之力、明法律之公”的执业理念,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专注为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根据法律上的明确规定,发现有人假冒他人专利权的,将会受到下面几种处罚:
1、如果为侵犯他人专利权提供生产经营便利条件的,有关部门首先就会责令改正。
2、明明就知道他人实施了假冒他人专利行为,还为对方提供生产经营便利条件的,比如提供生产专利产品的机器设备,这种的话也将会被责令改正并予公告,同时没收违法所得。
另外,如果侵权之后还有违法所得的,加上前面的处罚,还将会受到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而没有违法所得的,也将有可能受到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他人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或者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事,自己都清楚,但还为他提供生产经营便利的,也会首先受到责令改正被公告的处罚,并且可以被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最后,从明确规定中可以看出,假冒他人专利是否会被认定为严重情节,主要是跟违法经营或者违法所得有关。
1、民事责任。
未经许可在产品上标注他人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直接侵害了专利权人拥有的专利权中的标注权。即使在假冒产品实际上并没有使用他人的专利技术,不具备专利产品应有的功能的情况下,这样的产品在市场上出售,也必然会败坏专利产品的声誉,损害专利权人通过制造、销售专利产品获益的权利。因此假冒他人专利行为构成对专利权人标志权的侵犯,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假冒其专利的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对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未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法通则》第134条第3款的规定给予民事制裁,适用民事罚款数额可以参照《专利法》第58条的规定确定,即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人同时还使用了权利人的专利技术,则侵害了专利权人的专利权,应当承担《专利法》第57条所规定的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
假冒他人专利还是一种行政违法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一方面以假乱真,欺骗消费者,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另一方面,假冒行为损害了专利产品的形象,损害了公众对专利制度的信心,破坏了专利行政管理秩序,因此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对于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由专利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同时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刑事责任。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216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不但侵犯了专利权人的利益,而且侵犯了公众利益,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具有社会危害性,如果情节严重就构成了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假冒他人专利,受过行政处罚,又假冒他人专利的;4.造成恶劣影响的。
应当注意的是,一些刑法学者由于不了解假冒他人专利与侵犯他人专利权的区别,误将《刑法》第216条规定的假冒他人专利的犯罪行为(相关司法解释将罪名定为“假冒专利罪”)解释为侵犯他人专利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此外,根据行政法和刑法的原理,对于同一行为,如果构成犯罪的,就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不能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因此,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3条,对于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如果涉嫌构成犯罪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对.于判断是否涉嫌犯罪的问题,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64条的规定。
依据指引: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89年4月4日)第七条会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第二十八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4、《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01年7月9日 国务院令发布)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5、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年4月18日发布)六十四、假冒专利案(刑法第216条)假冒他人专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假冒他人专利,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假冒他人专利的;
4.造成恶劣影响的。
杨璇律师 广东宁波知名律师,承办知识产权纠纷案例近千件,经验丰富,在办理案件中可以快速找到使案件得到正确解决的法律关系的切入点,使案件解决的结果符合法律公正本意,并且使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得到最大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