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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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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广东宁波侵犯专利权纠纷怎么处理?构成专利侵权行为的要件是什么?

添加时间:2019年8月8日 来源: 宁波知识产权律师   http://www.guzcqls.com/

  专利权就是法律赋予专利人的一种认可和保护。如果有人未经专利人允许便擅自挪用他人专利进行生产经营的,不论直接或间接行为均视为专利侵权行为。专利权人越来越注重于对专利权的保护,在遇见他人违法侵犯专利权获取利益的情形时可以向侵权人要求专利侵权损害赔偿。

  杨璇律师,宁波知识产权律师http://www.guzcqls.com/,现执业于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不但拥有坚实的法学理论基础知识,而且也具有丰富的法律操作实践经历,擅长于解决各类与知识产权相关纠纷,执业多年处理近千件公司法务纠纷案件,从事律师工作始终秉承“正直、诚信、敬业”的执业理念,处理接受委托的每一个案件,勤于钻研法律、善于总结经验。秉承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为宗旨,办案严谨认真、庭审经验丰富、对客户交付的法律事务,势必亲力亲为,勤勉尽责,深得企业和当事人高度认可。

侵犯专利权纠纷怎么处理?

  (1)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可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管理专利工作部门的处理,可以在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侵权人在十五日期满后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当事人之间不能或者不愿意调解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当事人因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已请求管理专利工作部门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中止有关专利权审查,批准的程序,当事人请求中止有关程序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附具管理专利工作部门或者人民法院的有关受理的文件副本。

  在管理专利工作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递交书面的请求恢复程序的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请求书应附管理专利工作部门的处理决定,或者生效的人民法院的判决书。

  自当事人请求中止审理申请之日起一年内纠纷未结果的,当事人应当申请延长中止,没有请求延长的,有关程序自行恢复。

构成专利侵权行为的要件是什么?

  构成专利侵权行为的要件包括两个方面: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其中,形式要件主要有:

  1)实施行为所涉及的是一项有效的中国专利;

  2)实施行为必须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或者授权的;

  3)实施行为必须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对于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并不是形式要件。但是,可以作为衡量其情节轻重的依据。

  构成专利侵权的实质要件,也就是技术条件,实质实施行为是否属于专利的保护范围。如果行为人所涉及的技术特征属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那么该行为人就构成了专利侵权。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行为人所涉及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技术特征全部相同,则构成侵权;

  2)行为人所涉及的技术特征多于专利的技术特征,也构成侵权;

  3)行为人所涉及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技术特征有相同的,有相异的,但是,相异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技术特征是等效的,仍构成侵权;否则,不构成侵权。这里技术特征等效,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你那能够推断出某两种技术特征彼此替换后,所产生的效果相同。

  杨璇律师 广东宁波知名律师,承办知识产权纠纷案例近千件,经验丰富,在办理案件中可以快速找到使案件得到正确解决的法律关系的切入点,使案件解决的结果符合法律公正本意,并且使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得到最大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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