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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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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专利被抢注该怎么维权?广东宁波外观专利被抢注怎么办?

添加时间:2019年8月8日 来源: 宁波知识产权律师   http://www.guzcqls.com/

  接触到有关于专利被恶意抢注了这类的问题,但是因为我们对此不是很了解,所以很多的东西都不是很清楚。商品能否给消费者一个优秀的第一印象就是在于它的包装是否能够引人注目,对于这个外观在法律中也是有外观专利权这个权利的。

  杨璇律师,宁波知识产权律师http://www.guzcqls.com/,现执业于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和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专注于高端专业领域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该律师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专利被抢注该怎么维权?

  1、专利权属证据。证明原告享有专利权或者专利许可使用权。

  2、侵权存在证据。证明被告已经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原告应当提交被控侵权产品及其销售发票、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技术特征对比材料等证据。

  3、赔偿金额证据。证明其提出的赔偿金额有事实依据。原告应当提交能证明其提出的赔偿数额的证据,如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的证据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的证据;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专利许可使用费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证据收集好之后,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形选择如下侵权解决方式:

  协商与和解

  专利权人和被控侵权人均可自行协商或在其他第三方的调解、斡旋下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提出协商意向时一般可以向侵权方发送侵权警告函。这在我国专利法中并无规定,但在现实生活中却被经常使用,而且还常取到较好的作用。侵权警告信的写法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口气可以强硬,也可以缓和。一般应写明以下内容:

  1、专利权人的专利号,专利的主要权项内容;

  2、对方的产品或方法侵害了该专利权,希望中止或禁止对方制造、销售和使用的行为;

  3、希望对方于何时就此作出答复;

  4、如果对方不作答复,专利权人可能采取的措施。

  行政裁决或协调

  专利权人在侵权人侵权事实和证据充分确凿的情况下,可向专利局等有关行政部门举报,由其采取行政措施,对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后作出行政处罚。在行政裁决过程中,有关专利行政部门基于有关当事人的申请,可对专利侵权的民事责任进行调解。

  向法院起诉

  专利权人在发现侵权人侵犯其专利权后,亦可径自向侵权行为地、被告所在地等相关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等。同时有权申请对侵权人的侵权事实和证据进行诉讼保全,申请法院强制令,禁止侵权人继续侵权行为。为保证经济赔偿的切实执行,专利权人在起诉的同时,可向受理法院申请对侵权人的等额财产进行诉讼保全。

  向法院提起诉讼时,选择起诉的法院可以有:

  1、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

  (1)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2)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3)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4)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5)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2、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销售者是制造者的分支机构,原告在销售地起诉侵权产品制造者制造、销售行为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3、专利权属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专利权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外观专利被抢注怎么办?

  1、进行外观设计侵权判定,应当通过一般消费者的视觉进行直接观察对比,不应通过放大镜、显微镜等其他工具进行比较。但是,如果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产品外观设计在申请专利时是经过放大的,则在侵权比对时也应将被控侵权产品进行相应放大进行比对。应当首先审查被诉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

  2、根据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使用目的、使用状态),认定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者相近。确定产品的用途时,可以按照下列顺序参考相关因素综合确定: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产品的功能以及产品销售、实际使用的情况等因素。

  如果外观设计产品与被诉侵权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使用目的、使用状态)没有共同性,则外观设计产品与被诉侵权产品不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

  3、判定是否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应当以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为标准,而不以是否构成一般消费者混淆、误认为标准。

  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而不应以该外观设计专利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设计人员的观察能力为标准。

  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相近似时,不应以外观设计创作者的主观看法为准,而以一般消费者的视觉效果为准。

  一般消费者,是一种假设的“人”,对其应当从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两方面进行界定。

  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是指,他通常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之前相同种类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外观设计及其常用设计手法具有常识性的了解。

  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是指,他通常对外观设计产品之间在形状、图案以及色彩上的区别具有一定的分辨力,但不会注意到产品的形状、图案以及色彩的微小变化。

  对外观设计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作出具体界定时,应当针对具体的外观设计产品,并考虑申请日前该外观设计产品的设计发展过程。

  4、判断外观设计是否构成相同或相近似时以整体观察、综合判断为原则,即应当对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可视部分的全部设计特征进行观察、对能够影响产品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的所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后作出判断。

  下列情形通常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

  (1)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

  (2)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

  5、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相同;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构成相近似。具体而言:

  (1)如果两者的形状、图案、色彩等整体上的视觉效果无差异,则应当认为两者构成相同;

  (2)如果两者的形状、图案、色彩等整体上的视觉效果不完全相同,但是没有明显差异的,则应当认为两者相近似;

  (3)如果两者的形状、图案、色彩等整体上的视觉效果不同,且有明显差异的,则应当认为两者不相同且不相近似。

  杨璇律师 广东宁波知名律师,承办知识产权纠纷案例近千件,经验丰富,在办理案件中可以快速找到使案件得到正确解决的法律关系的切入点,使案件解决的结果符合法律公正本意,并且使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得到最大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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