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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的条件是怎样的?广东宁波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添加时间:2019年9月4日 来源: 宁波知识产权律师   http://www.guzcqls.com/

  商标可以被假冒,于商标一样用于区别其他产品的专利也是可以假冒的。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也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假冒专利罪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专利法第五十八条所规定的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而冒充专利行为和专利侵权行为则完全被排除在刑罚处罚之外。

  杨璇律师,宁波知识产权律师http://www.guzcqls.com/,现执业于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法学理论功底扎实,熟悉公司法务法法律法规及政策。自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公司法务案件,积累了丰富的执业经验,而且也具有丰富的法律操作实践经历,以其专业优质的服务与认真负责的态度赢得客户的持续信赖。坚守“敬律师之业、行仁义之德、事辛苦之力、明法律之公”的执业理念,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专注为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的条件是怎样的?

  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有假冒行为;

  (2)、被假冒的必须是他人已经取得的、实际存在的专利;

  (3)、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应为故意行为。

  三、假冒他人专利需要承担的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侵犯他人专利权的,侵权行为人将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

  1、行政责任。对专利侵权行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有权责令侵权行为人停止侵权行为、责令改正、罚款等,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还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2、民事责任。这个责任主要就是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

  3、刑事责任。依照专利法和刑法的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直接责任人员还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按照规定,有这种较严重情况的,将会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且还会被罚金或者就单独被处罚金。

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2001年7月1日起实施的新《专利法实施细则》增加了第84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一)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二)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三)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四)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该条规定的表述,穷尽式地列举了四种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即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只能是上述四种行为之一或者其组合。同时,我们可以把构成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的要件归纳为:(一)必须有假冒行为,即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某种方式表明其产品为他人获得保护的专利产品,或者其方法为他人获得保护的专利方法,从而产生误导公众的结果;(二)被假冒的必须是他人已经取得的、真实存在的专利;(三)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应当是一种故意的行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4条所列的四种行为均为故意行为。因此,可以认为专利法实施细则明确界定了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为正确适用刑法第216条填补了法律上的空白。

  仔细分析前文所例举的理论上或司法实践中的那些模糊或错误,可以发现其根源在于混淆了两对关系,一是假冒他人专利行为与未经许可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即专利侵权行为)之间的关系,二是假冒他人专利行为与冒充专利行为之间的关系。在界定假冒他人专利行为时,必须认清这两对关系,彻底改变原有的模糊和错误理解,严格执行罪刑法定原则。

  杨璇律师 广东宁波知名律师,承办知识产权纠纷案例近千件,经验丰富,在办理案件中可以快速找到使案件得到正确解决的法律关系的切入点,使案件解决的结果符合法律公正本意,并且使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得到最大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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