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知识产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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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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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情形有哪些?商业秘密的保护有期限吗?

添加时间:2019年9月4日 来源: 宁波知识产权律师   http://www.guzcqls.com/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间以及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一段期限内不得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从事个人牟利活动,非依法律的规定或者企业的允诺,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企业商业秘密。

  杨璇律师,宁波知识产权律师,现执业于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不但拥有坚实的法学理论基础知识,而且也具有丰富的法律操作实践经历,擅长于解决各类与知识产权相关纠纷,执业多年处理近千件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从事律师工作始终秉承“正直、诚信、敬业”的执业理念,处理接受委托的每一个案件,勤于钻研法律、善于总结经验。秉承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为宗旨,办案严谨认真、庭审经验丰富、对客户交付的法律事务,势必亲力亲为,勤勉尽责,深得企业和当事人高度认可。

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情形有哪些?

  下列行为属于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和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的保护有期限吗?

  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只要商业秘密还具有秘密性,就应当保密。

  根据《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劳动者对单位的忠实义务,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属于法定的义务,权利人与义务人即使没有约定保密期限,只要该项商业秘密未被公开,仍然具有经济价值,且权利人对其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则知悉该商业秘密的单位和个人就应当继续履行保密义务,直到该项商业秘密公开为止,即当事人保密义务的期限与商业秘密的存续期限相同。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依约定。

  杨璇律师 广东宁波知名律师,承办知识产权纠纷案例近千件,经验丰富,在办理案件中可以快速找到使案件得到正确解决的法律关系的切入点,使案件解决的结果符合法律公正本意,并且使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得到最大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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