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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地域性产生的原因?专利侵权纠纷到哪个人民法院起诉?

添加时间:2020年10月10日 来源: 宁波知识产权律师   http://www.guzcqls.com/

知识产权地域性产生的原因?

知识产权地域性产生的原因?专利侵权纠纷到哪个人民法院起诉?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指依照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产生的知识产权,原则上只在该国家或地区范围内有效,超出该地域范围,该项知识产权即不复存在,也常常被称作严格地域性。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其根源于知识产权客体的特点(精神产品)及主权国家的属地优越性。

  随着国际民商事交往的日益密切,人们逐渐意识到知识产权的严格地域性特征严重阻碍国际间的技术交流合作。于是,从19世纪末开始,一些全球性或地域性的知识产权国际组织相继出现,形成了一套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这突出的表现为一系列国际公约的签署。例如:《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尼公约》等。根据这些公约,各国不但不再排斥其它国家的国民来申请并获取知识产权,而且,各缔约国之间互相给予对方国民以国民待遇,即所有公约缔约国的智力成果在其他任何一个缔约国内,都享有该国法律给予本国国民的同等程度的保护。据此,有一些人提出了知识产权地域性的弱化理论,①有人甚至认为地域性已经不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了。

专利侵权纠纷到哪个人民法院起诉?

知识产权地域性产生的原因?专利侵权纠纷到哪个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受理。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权受理;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法院有权受理。销售者是制造者的分支机构,原告在销售地起诉侵权产品制造者制造、销售行为的,销售地法院有权受理。

著作权侵权纠纷应到哪个人民法院起诉?

知识产权地域性产生的原因?专利侵权纠纷到哪个人民法院起诉?

  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权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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